委托加工的标签标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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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标签标识问题

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取消了委托加工的备案,而在答记者问文件中写到,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那么,如果委托双方都有生产许可证,按照这个意思是只要标示被委托方的,还是双方都有标示,此外我看到论坛上有些说法是只标示委托方的也可以。究竟是要标示哪一个才是对的?有无法规依据? 展开全部∨ 5 回答 ·  3 关注
共5个回答
被委托方(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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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在不备案的情况下,应该以被委托商的信息更为重要,因为那里才是产品生产的第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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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是哪个生产的,就标哪个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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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 41号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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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考虑太复杂,双方委托关系:标识:生产厂家、委托方就可以了,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地标识的是“生产厂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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