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监管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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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监管做法合法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广西防城港一超市售过期食品获利3.9元被罚一万 展开全部∨ 4 回答 ·  1 关注
共4个回答
看看是不是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减轻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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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行政处罚法,有些情况可以减轻处罚的,不用以看罚款额看是否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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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只罚一万,没有罚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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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是管理有问题,保质日期标注有点不知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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