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产品里面使用了一个
调味料,我们也按照要求索票索证,但是这个调味料里面有
胭脂红,我们也疏忽大意了,没有发现这个胭脂红厂家是违规添加。后面食药局检查,发现我们这个原料加了色素,所以就说我们违法添加色素。我们承认我们原材料验收时疏忽了,但是我们只是买了不合格原料,我们并没有违规使用添加剂,我们申请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的采购,使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原料进行处罚,但是食药局坚持按123条,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最后一条处罚,我们申辩了,结果他们就加重了处罚。我就想请问各位大神,这种情况到底是应该按什么处罚,还有我想问的是我们不能用的添加剂,而原料里面允许使用,那我们还能不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