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款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里面有添加 “
食用香精”,因前期有大量国家标准更新,因此对企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原来“食用香精”执行的是“QB/T 1505-2007食用香精”现要求更改为执行“GB 30616-2014
食品用香精”1、根据GB 7718的规定:配料名称按照4.1.2的要求标注,依据新标准“GB 30616-2014 食品用香精”应标注为“食品用香精”“4.1.2 食品名称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2、依据GB 7718 1.1.3.2的规定应标注为“食用香精”-具体规定见附图为规避风险,规范标注(主要是怕职业打假人-毕竟就算瑕疵也要整改,浪费包装),应该怎样标注呢?有没有相应的标准、公文性的依据呢?求教各位大侠指点,或是说说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