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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2014新版食品添加剂标准

各位大神,关于关于3.4 带入原则3.4.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c、d两条的理解:对c着条理解,最终产品A、配料B、允许添加到B中的添加剂C但是C不允许添加到A中,c条最终解释就是在最终产品A中不允许在添加一点C,为了避免某些企业打擦边球明明在A中添加了C却说是在B中带入的C。这样理解对不对?d条弄不明白,既然最终产品A中不允许添加C,为什么还要有“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这句话呢?不理解啊。各位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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