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760与GB7718关于配料中添加剂带入原则要求的冲突
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1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根据由风险评估中心编著的GB2760实施指南对该条款的理解:由
食品配料带入的的添加剂含量应明显低于平常添加所需要的水平(即不发挥作用的水平),即要求由配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在终产品中发挥工艺作用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4规定:“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在GB7718问答二十六中解释为:”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
酱油(含
焦糖色)”这两者的要求是冲突的啊!如果标识了“酱油(含焦糖色)”等于是使用者自身承认了酱油中的添加剂焦糖色在终产品中发挥了工艺作用,明显就违反了带入原则的要求,企业应该听谁的?望大神给予分析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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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还有反带入的3.4.2,楼主选择性忽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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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肉使用酱油,其实可以认为附带使用了着色作用,例如红烧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