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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显示蛋白质含量≥1.0%,实测值为0.8g/100g,违法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管罚字〔2018〕15004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毛店镇康丰饮料厂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义乌市毛店镇康丰饮料厂;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朱瑞安;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义乌市毛店康丰饮料厂从1997年开始从事饮料生产,之前一直与人合股,于2017年5月份开始由法人代表朱瑞安购回所有股权,由个人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SC10633078200376,食品类别:饮料、方便食品,有效期至:2021年6月11日。 义乌市毛店康丰饮料厂于2017年9月20日生产的“伊惠”豆奶饮料(230ml/杯)共生产了50箱(1500杯),12杯用于抽样,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17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蛋白质实测值为0.8g/100g(检验报告编号为:No:1710912754)。“伊惠”豆奶饮料的包装显示蛋白质含量≥1.0%,和实际检测值不符。 义乌市毛店康丰饮料厂于2017年11月2日接到编号为:No:1710912754的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了整改及召回。通过停产排查,发现是由于分离机的网布破掉,致使部分原液往外溢出,造成蛋白质含量低于标签值。当事人从佛堂经销商丁炎明处召回40箱(1200杯)9月20日生产的“伊惠”豆奶饮料,全部进行报废处理。该厂生产的“伊惠”豆奶饮料成本是13.1元,售价是14元,违法所得为4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一、 没收违法所得45元整,上缴国库。 二、 处以罚款10000元整,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8-03-15 0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8-02-22
1人参与回答
,食品化验员 2018-09-20回答
执行GB/T 30885的话,标准上强制要求标识出蛋白质含量,同时蛋白质含量必须≥1%才能称之为豆奶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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