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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助剂,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是相互矛盾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根据GB2760-----------2.1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根据GB7718----------4.1.3.1.1配料表应以“ 配料” 或“ 配料表” 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 原料” 或“ 原料与辅料” 代替“ 配料” 、 “ 配料表” ,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 综上,加工助剂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要求标出来了,但在7718中却不用标。。。。。。。。。。。。呵呵。。。无所适从
3人参与回答
,食品化验员 2019-03-18回答
我也觉得没毛病啊标签的内容是食品配料表,然而加工助剂是被去除了的,实际残留很少的,因此在7718里面说可以不标注。没毛病!
,市场经理 2019-03-18回答
刑法里说杀人要杀头刑法也允许正当防卫,特定条件下防卫杀人了不杀头。那你说到底杀人杀不杀头。规定都有特定限定和补充的,别钻牛角尖。
,保健食品OEM加工经理 2019-03-18回答
不要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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