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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法中对标签的要求

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url=] [/url](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按照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第一个问题:是否意味着,不论最小销售单元的个体包装,或者说整箱包装(如奶粉、纯奶等)的外箱,其标签均应符合42条规定?第二个问题: 42条中第一款,是否同时将净含量、规格进行标注?那就笑话了吧~~~~~~~~。第三个问题: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48条中的标签不难理解,说明书?是否包括宣传页,宣传材料?
1人参与回答
,市场经理 2019-03-19回答
食品包装标签的标注不单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还有其他法规及标准的规定,产地标注在食品安全法中就没有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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