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生产
肉制品的,在食品标签一栏标注如下。。。配料表:猪肉、食盐、
亚硝酸钠。。。。在广东市场碰到一位“专业打假”人士,说不符合规定,亚硝酸钠是添加剂必须单独标示,即添加剂:亚硝酸钠咨询了当地的质检部门,依据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
防腐剂、着色剂的,[fly]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fly];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可是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2条和GB7718《预包装食品通则》都没有这样的要求。 现在对方要求我们一赔十,是否合理?我们现有的包装都已经更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