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包装
食品拆分散卖的探讨根据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四十一条释义(6)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7)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有明确规定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但是新版《食品安全法》和释义中未具体明确相关事项,有一些界定有些模糊,而以前的一些相关法规也已经过期。请问各位大神,有谁能拿出具体规定来解释一下这个预包装食品是否拆分散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