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检食监函〔2011〕166号“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 ...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
食品生产许可办理过程中涉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关问题的函》(闽质监食函〔2011〕2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企业应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内容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应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有关许可检验和出厂检验等相关内容,应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各类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另附上原件讨论:其中含有歧义“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企业应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难道说执行国家标准的产品,也比如提供企业标准?是否应改为“执行企业标准的,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企业应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欢迎讨论
2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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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像断章取意想什么: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就是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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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理上大家都不会理解错误。但单纯从语法上看,确实有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