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包子之前总局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中已经明确纳入糕点申证单元中的蒸煮类,可以用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16年23号公告出来后,给划出来单列一项:5.其他类[
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
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现在问题出来了,我们当地的食药监局说目前在用的糕点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不适用了,需要申报企业自己制定相应的审核细则。请问一下:我们当地的食药监局做法合理、合规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