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 有一个标签的名称,地址问题有点疑问,在7718上关于这方面是这样规定的: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由于集团公司内有2个分公司,以前只写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现在为了追溯方便,要求增加分公司的名称地址,以下这种表示方法是否可行?经销者:******集团公司地 址:山东*******生产者:******集团公司一分厂地 址:山东******还有,*****集团公司一分厂属于集团公司的分公司,也有营业执照,只不过二级法人的。这种经销者和生产者的表示方法完全与7718一致,应该没有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