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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我们要交上万元的检测费!这样的收费合理吗?

接到省内某市卫生监督的收费通知:依据《食品卫生法》、《山东省食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类实行委托监测检验,收费按品牌、品种、批次收取,每月都要进行市场随机抽样,要求企业一次性交纳委托检验费。坛里的明白人们,请告诉我怎样处理好这样的事?这样的收费合理吗?我们要交上万元的 企业的负担越来越重了,企业就是那菜板上的肉啊!
2人参与回答
,食品检验员 2018-10-12回答
采购食品索证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到本县(市、区)以外地区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以下统称检验合格证明),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第四条 需要索取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种类有:(一)乳制品;(二)肉制品;(三)水产制品;(四)蛋制品;(五)粮谷类制品;六)糕点(包括面包);(七)食用油;(八)调味品、酱腌菜;(九)蜂蜜;(十)豆类、薯类、蔬菜类、蕈类、果品类制品;(十一)酒类、饮料(包括固体、液体)、茶叶及冷饮冷食制品;(十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十三)新资源食品、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十四)食品添加剂;(十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十六)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及洗消剂;(十七)进口食品及出口转内销食品;(十八)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索证的其它食品。第五条 检验合格证明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食品卫检验单位出具。第六条 检验合格证明中的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应符合同类食品国家卫生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中规定的营养、卫生指标。第七条 需要索证的定型包装食品,其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资源食品、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等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批准证明。第八条 食品检验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包括总代理、总经销)下列食品时,应将索取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送交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领取索证备案单。(一)定型包装的乳制品、熟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包括固体、液体);(二)冷食制品;(三)新资源食品、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四)食品添加剂;(五)进口食品、食品原料及出口转内销食品;(六)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七)大宗调拨的其他食品及原料。第十条 采购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在县(市、区)范围内销售的,到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索证备案单;跨县(市、区)销售的,到所在地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索证备案单;跨市(地)销售的,到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索证备案单。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已办理产品索证备案手续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对同批产品重复办理。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索证备案单妥善保管,以备查验。索证备案单由省统一印制。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一)未索取同批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二)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与采购的食品不符的;(三)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被涂改的;(四)索取伪造的检验合格证明的;(五)检验合格证明中的检验项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六)感官检查怀疑采购的食品有卫生质量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对采购的食品做出卫生学评价。符合卫生要求的,准予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采购食品索取检验合格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农产食品检测销售工程师 2018-10-12回答
一般来讲,一年两次是要收费的,其余的抽检好像有规定,不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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