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无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加工复出口的可 ...
根据《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52号公告):第四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
卫生标准》(GB276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企业想进口食品添加剂,以上情况都不满足,但是该企业是进口后全部用于加工复出口的,可不可以进口?有什么依据吗?谢谢? ?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52号公告):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进口企业(以下称进口企业)应按照规定向海关
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四)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4.进口食品添加剂全部用来加工后复出口的,应提供输入国或者地区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和指标要求。如果不可以进口,为什么52号公告里要第七条要这样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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