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有一句话:“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这里面有一个很新鲜的词汇“已经进入流通领域”怎么才算进入流通领域?我的理解是:产品交付到领取了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组织手里,产品所有权不再归属于生产者。然后生产者手里需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如发票、收据等。流通领域的组织必须有进货台账或者类似的凭证。完成这些步骤才算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但是照这样理解的话,工商总局的这个通知,5月1日前进入流通领域,4月30日生产的产品,计算上出厂检验时间的话,很多都不可能在5月1日之前进入流通领域,这算不算是文字陷阱?欢迎大家讨论这个问题,怎么来理解总局的这个文件?但愿是我杞人忧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