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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监委逮到,检验机构停业整顿。食安法对检验专门有一章(第五章)关于食品检验。出具虚假报告对检验机构和检验员都有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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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无证经营是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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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项目未取得认可,其出具的该项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否则执法机构被复议如果报告中有认证标识的,检测机构要被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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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附件)中有这么一条: 第十九条 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建立和使用的非标准方法应当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进行确认,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一)定性检验方法的技术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检测限等。 定量检验方法的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线性、选择性、准确度、重复性、再现性、检测限、定量限、稳定性、不确定度等。 (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检验时,可仅提交方法的线性范围、准确度、重复性、选择性、检测限或定量限等确认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