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如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关于食品类别的理解,是按许可分类目录中类别编号区分,还是按品种明细中的类别区分。列如肉制品中,0404类别
腌腊肉制品(1.肉灌制品2.腊肉制品3.
火腿制品 4.其他肉制品),如果企业之前生产腊肉制品,现在新增需要生产火腿制品,且设备没有变化,这种情况下,需要申请扩项更换SC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