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及推荐标注的内容详细说明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含义、相关规定及作用食品名称1.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2.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3.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4.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5.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配料表1.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2.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3.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4.各种配料必须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5.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
酒、
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2.条的规定标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1.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2.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3.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1.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2.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1.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2.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3.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b.“保质期至……”;“保存期至……”;c.“保质期……个月”。“保存期……个月”。贮藏指南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特殊标注内容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条行码食品卫生许可证号推荐标注内容含义、相关规定及作用批号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食用方法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热量和营养素要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