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产品在抽查监测中,有一项
食品标签中的定量标示不合格,具体不符合项为:配料表中未标注所强调的配料“低
糖”在成品中的含量。而其它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关的规定要求,此次不合格项是关于食品标识中相关条款的不合格,故我认为对此次不合格项的处罚依据应该是按照相关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而不是根据产品质量法中的第50与55条进行行政处罚,并且产品质量法中的第50条的规定为: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听经销商说开始要罚款2-5万,有这么严重的吧,大家多提提意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