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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129号令的部分条款---该不该折腾企业?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十七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大家仔细看看,(一)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经过千辛万苦的付出人财物的努力,若干时间后拿到了生产许可证书后,接着才进行下一个程序----最关键的程序-----试生产!看看下一条: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这不是吃饱了折腾企业,因为这里面玄机就太多了。包装容器要试生产、产品要试生产,合格不合格,决定权又放到了一个利益链里面去了,因为检验的机构质检部门是有指定的。如果你的企业就那么一个产品,检出一点点纰漏,对不起,你的生产许可证书形同作废。怎么办呢,付费打点哈,再检再来。真不知道现场审核完了就发证是何意。还不如等试生产结束后再来决定发不发证的好。同时,我认为产品的试生产检验应该放在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更公正。
3人参与回答
,食品加工营业员
2019-04-13回答
这个只是具体化而已,以前就已经有产品检测啦!!俺倒是担心他们走过场啊,全部自己送样,有些厂家滴产品是经过特别处理滴啊!!如果负责点,应该自己抽样啊,但是审查员一般都不做。。。。 更严格点,应该是市场抽样啊
,研发工程师 2019-04-13回答
对第一次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送交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以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果。餐饮的实施细则有这一条规定,不知道生产企业有没有类似规定。
,食品化验员 2019-04-13回答
目前应该说逐步好转吧,食品安全不可能一蹴而就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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