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鼓励提前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有法律依据?
卫计委鼓励提前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有法律依据?我认为如果新的标准和现行的标准指标不冲突,并且更加严格,是应该鼓励。如果有冲突还是不能提前执行。有人说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都可以提前实施我不认同这个观点。我认为就算要提前实施新标准,也只是卫计委明确说鼓励提前实施的那个别的标准。大家怎么看?
9人参与回答
-
我也赞同你的看法,除了7718 28050这些附带的问答里面有说鼓励提早实施的,其他的没有看到文字依据。
-
呵呵,说的也是!
-
不应一概而论,好像卫计委并没有发布通告什么的说所有的新标准都鼓励提前实施吧。
-
标准不是最严格最好,标准合理才是对的。总是从理想食品安全出发,只会导致食品行业灭亡;如前期速冻米面食品微生物指标金黄色葡萄球菌,在水饿、汤圆中均要求不得检出;如果不是三全、思念这两个大企业一直顶往压力;这个行业早就让这“合理标准”弄倒了,标准制定关系在于合理,而不是理想化的(想当然的东西)。
-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如果没有让企业参与标准制订,我认为标准都存在着不科学的可能(也就是不从实际出发,想当然的行为),没有为企业实际生产运作负责。
-
不管有无冲突,新标准规定的指标肯定要比旧标准更合理才做的改动。应该鼓励实施新标准。
-
提前实施都不是什么问题,问题是要给企业缓冲时间,每次有新执行标准发布,每家企业多少都会有点损失
-
个人认为,应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前实施
-
1、标准的发布时间和实施时间一致,无争议。往往这种情况是因为旧标准的缺陷危及健康等重大事宜。2、之所以标准的发布时间和实施时间不同,主要是考虑给执行企业有缓冲期,减少不必要的浪费。3、不能从松紧考虑,一般意义上正式发布,拟执行的标准比被替代标准更科学更合理,也就是说宽松有宽松的道理。4、提前执行是鼓励,不是必须。5、提前执行新标准必须明示执行标准。6、如果正式发布的标准,到实施日了被一再推迟实施,只能是运气不好。可以参照的原则:“从旧兼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