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委托产品的产地标识如何?俗话说:委托后再被委托生产的产品 查询编号:[20130507-3816-355707] 问:质检总局:您好!关于
食品产地,我司有以下疑问,请您帮忙解疑释惑!我司(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一家企业(浙江省温州市)从第三家企业(黑龙江省五常市)买回
杂粮产品(已经加工完成的),然后进行分装,分装完成的预包装食品,在包装版面标识了我司出品,也标识了受委托企业(浙江省温州市)分装,那么食品产地该如何标识呢?食品产地应该标识黑龙江省五常市还是浙江省温州市呢?请质检总局的领导解疑释惑,以便我司符合法规标识,顺利进行产品生产!急盼回复!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规定,具体情况请您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