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经营一家食品厂主要从事
休闲食品加工,所使用原材料为粗加工原料。今年质检局抽检发现我的产品中
防腐剂(
双乙酸钠)超标,要对我厂处罚,但是我在加工过程中没有加入任何防腐剂,我厂加工过程中均不使用该防腐剂,也未采购过该防腐剂,就是说这个超标的双乙酸钠是原材料粗加工时超标加入的。我和原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供应合同和质量保证书,明确规定供应商必须按国家各项标准(微生物、添加剂等)提供原材料于我厂;索取了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许可、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等证明;同时我索取了该原材料每一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当年委托检验报告。请教各位高手:就以上情况来看,我公司需要在这次质量事故中承担责任么?如需要承担责任的话一般质监局会怎么样处罚呢?(是处罚我厂然后我再去找原材料厂负责赔偿损失还是直接处罚原材料供应商?)如今我的疑问是:我厂并不具备食品添加剂的检验(自行)条件,无法每批次鉴别供应商所提供原料是否符合要求,这样的情况下只能用向对方索证、签订合同等方式约束供应商。如何避免我厂风险?请各位高手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