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两者的名称和地址一定要同时标示吗?
当产品有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受委托方是实际的生产者。根据GB 7718-2011中4.1.6.1.3的要求,有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同时,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67条来看,要标明“(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而受委托方就是生产者。综合GB 7718和食安法67条来看,有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必须同时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而不能只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这样理解对不对?
1人参与回答
-
所谓注意事项,我的理解是这样的:譬如“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里面有标签的规定,如下图,则这些标签规定就适用这句话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