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请问就这条法规是否可解析为: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自检,就无需送第三方机构检验。同时,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也需符合下文”食品检验机构“的定义,才可质检?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