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GB 7718—2011中: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
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二、根据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二十六、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
酱油(含
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现在讨论,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该种情况如何标示符合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个人理解: 一、根据GB 7718—2011中的表述,4.1.3.1.3和4.1.3.1.4是并列关系,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二、根据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此种情况属于问答二十六中的第二条,然而第二条并没有明确表述是否需要标示,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说明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根据这句话的意思,既然没有明确说明,则又好像应该需要标示。 欢迎各位坛友谈论,有不对之处,也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