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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克重标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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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
标签标识
产品克重标注问题
比如说我的是
农产品
,比如是
母鸡
(预包装),我分三个组,第一组是2-3kg,第二组是3-4kg,第三组是4-5kg 那么我做标签的时候应该怎么标注?如下 A方案:净含量:第一组标2-3kg,第二组标3-4kg,第三组标4-5kg B方案:净含量:第一组标2kg,第二组标3kg,第三组标4kg 这两个方案是不是都可以? 如果有一只鸡是2.99kg,按A方案是不是一定在第一组里面? 按B方案标注是不是可以放在第二组里面? 我非专业出身,求解,大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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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摆摇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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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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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黑路滑人心杂。
,保健食品厂长
2019-07-06回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三)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四)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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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者
,食品电销
2019-07-06回答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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