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某食药监管人员,近期接到10多份举报,全是关于
食品营养标签问题,而且都是nrv%标示中出现了小数点,按照GB28050要求,修约间隔应为1,不该出现小数点,职业打假者(其实是职业敲诈者)抓住这一点,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要求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罚并进行索赔,除法律规定的赔偿外,每一份举报信还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由于这些问题未对群众造成危害后果,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人拟对这些企业进行责令整改,如限期内仍不改正者再进行行政处罚。至于举报人索赔问题,这些食品未对其身体造成任何损伤,而且非食药局职责范围,我局无权参与索赔事宜。不知如此处理妥否?请大家快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