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样品测定中不能用回收率数据校准。回收率的结果只能作为方法可靠性的一个指标。为什么不能校准,回收率试验和样品测定不是一个过程,不能用另一个过程的结果去回校,只能做参考。不校准的数据是科学的,校正了就变成不科学的结果了。什么时候我们可以利用回收率的结果呢?比如在一次考核中,盲样考核,里面有一种 问题农药,回收率合格但较低,我们可以在样品两侧做多了回收试验,根据平均回收率来调整最后上报的测定结果。这种做法最后合格的几率会远远大于不去参考的做法,当然这不要体现在原始记录中。我觉得对一些屡次考核不合格质检中心有较大的参考作用,当然主要针对的是“问题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