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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分包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人参与回答
,食品化验员 2019-11-15回答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食品分析检测员 2019-11-15回答
有点复杂。
,销售主管 2019-11-15回答
五十、关于标准中的产地“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
,食品检测员 2019-11-15回答
再次委托,目前法无禁止。 生产商标包装公司,你只是提供原料而已。
,食品工程师 2019-11-15回答
这种方式是允许的,但是要看委托方同不同意这样做。 裸糖外发包装,属于分装行为,包装公司要有对应的生产或分装资质。产品上要标示分装厂的名称及生产许可证号,并注明分装字样。
,食品质检主管 2019-11-15回答
你的委托商同意你再次委托给别人包装,那就可以的。 生产商方面应该是要写最终包装的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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