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代码:8802843660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字〔2019〕第 292019001304 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鲁文嘉(310229198311160259) 住址(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新风路 100 弄 3 号 101 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 定代表人:/职务:/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采购了涉 案商品“糖醋荞头”,随后使用
铝箔真空袋对其进行分装,分装量为 约 500g/包,并自制标签贴在小包装产品上,随后对外销售;自制标 签信息如下:品名:糖醋荞头,净含量:500g,产地:上海朱家角, 联系方式:,生产日期:19-03-10,贮存条件:冰箱冷 藏,保质期:30 天,配料表:荞头、
食盐、糖、醋,食品添加剂: 无,食用方法:即食。本案中当事人共采购了 2 箱涉案商品,自行分 装成 22 包,已全部售完,售价为 16 元/包,故本案中货值金额为 352 元,违法所得 92 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该规定所 指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本机关依法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监管青罚告字[2019]第 292019001304 号行政 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将采购的涉案商品自行分装的生产行为流程 简单,且当事人并非主观故意从事无证生产,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 合行政机关的调查,主动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 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贰圆并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贰拾圆整。 现要求你(单位)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仟伍 佰贰拾圆(大写)元、违法所得玖拾贰圆(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 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1900304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或 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 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将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向 信用中国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推送。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年 07 月 2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