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721号),召回的食品是已经售出(有货权转移),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标签瑕疵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2. 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分为三级: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讨论: 1.
外箱破损的食品,能不能更换外箱继续销售?或者将外箱发给客户,客户自己更换外箱? 2. 不符合某个客户的要求,但是符合法律法规,执行标准的要求,并且其他客户想买,能不能卖给其他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