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标准时,引用的规范性标准是不是要受其制约?
近期在做一个地标的修订,因为里面有些理化指标是参考到另一个地标里的理化指标,但不是全盘接收,只是采用了几个数据,不想给企业检测时增加负担。可是这样一来,在规范性引用文件里,就必定要添加引用的这个地标吧,那么添加后,是不是就得全盘接收它的理化指标,那这样又增加了企业检测费用负担了。
6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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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标部分引用当地另一个地标是可以的,但要明确引用的部分。不同地区的地标不可以引用吧。其实,把要引用的部分直接写出指标作为本地标的内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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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那我先写着,到时候提交上去,看看会议评审时,专家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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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没有必要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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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直接转化为本地的指标内容就可以了。不宜去引用。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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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是吧,部分引用,正文里面写清楚引用哪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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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里是理化指标部分数据引用了,不是全部引用,这种情况怎么表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