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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识问题

请教大家一个关于GB7718 中关于“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的其中一点解读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上面这一句话,我不是很理解呢,要生产或代加工,首先得取得生产许可呢(生产许可内的产品),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那是最基本的,这不是已经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怎么理解呢?请大神赐教
5人参与回答
,行政内勤 2018-09-06回答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都有了,那应该具备主体责任了
,食品研发工程师 2018-09-06回答
看营业执照,是否法人。 分公司,一般不是独立法人的。
,食品化验员 2018-09-06回答
你需要看一下,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是发给分公司的还是发给集团公司的。
,销售 2018-09-06回答
《食品生产许可证》中的“住所”与“生产地址”可以不同,且“生产地址”可以有多个,但“住所”只能有1个。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http://www.gov.cn/banshi/2005-12/22/content_134834_3.htm):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生产基地不仅与住所不在一起,甚至生产基地都不注册分公司(不对外经营,仅生产)。
,食品研发管理 2018-09-06回答
看营业执照,是否法人。 分公司,一般不是独立法人的。 不是独立法人,就没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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