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一个关于GB7718 中关于“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的其中一点解读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上面这一句话,我不是很理解呢,要生产或代加工,首先得取得生产许可呢(生产许可内的产品),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那是最基本的,这不是已经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怎么理解呢?请大神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