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标我们可以很明确的得出,质监局判断能量一栏是否合格的标准为“
食品中的能量少于等于120%标示值”。即标签上能量为100kJ时,只要样品中的能量少于等于120kJ就判断为合格。求讨论的是,质监局或化验机构对于能量一栏是用实验的方法获取实测值,还是用“能量(kJ/100g)=
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计算公式获取计算值?因为这里面存在着一个修约的问题。相信大部分有头脑的同行在制作营养标签的时候,都会对数据做一个修约,以规避物料配方小幅度变化时对营养成分造成改变导致营养标签需要跟换的问题。正常思维出发修约时会对能量、脂肪、钠的数字增大,对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的数字进行减少。那么按能量计算法获取计算值时,是否应该用新计算的数值去标识呢?这样做能否确保我们修约后的数字符合大于等于120%实测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