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企业在味精SC申请时碰到这样一个问题。预备做99%味精和加盐味精两种产品,企业自身是不生产99%纯味精的,因为没有那个
发酵设备,99%味精全部外购,然后大包装分装成小包装;加盐味精就是用自购的99%味精加入
食用盐搅拌均匀后再定量包装。工艺简单。因此产品单元标为:味精[
谷氨酸钠(99%味精)(分装)、味精]。去质监局申请时,出来问题了,加盐味精由于有混合搅拌过程,不能称为“分装”,应该为“生产”,而审查细则规定,从1999年开始不得新建味精生产线。因此质监局没法给我们受理申请。要求申请的产品单元标为: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分装)。但是如此申请后,我们将不能自行混合生产加盐味精,加盐味精也必须全部外购再分装才行。按企业的理解,“不得新建味精生产线”中的生产线应该是指从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通过发酵制得谷氨酸钠的生产线。而加盐味精是以99%味精为原料制成的,其生产线应该不在此限制内。因此按照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分装)、味精]来申请也是可行的。各位筒子能否解惑呢?或者有实际解决的经验可以提供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