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进货查验制度的索证问题,我今天阅读了一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44号令《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其中的三十四条表述如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我觉得第三条款表述的有点奇怪,要么表述成“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而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或者表述成“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到底要怎么理解这个第三十四条的第三条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