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GB7718-2011中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及地址等的理解
请问:在GB7718-2011中4.1.6.1.3中【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
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的地市级地域。】 是否可以理解为:委托加工的食品,在包装上可以不标示出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只标示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3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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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当然是要标注生产方的产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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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符合各个地方的要求,最好都标。因为每个地方对GB7718的理解是不同的,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最好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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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标示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时应标注产地,如果标注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时,可以不再标注产地,所以现在纠结产地的监督较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