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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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 企业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 无害化处理 。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企业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