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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一种归宿,食品检验员
2018-07-24回答
这个由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制定,本月咨询了,还是用2006版,15版还在修改中。但显然06版中关于检验这块已经有许多过期的内容。但15版的要求更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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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信一次,我心已死ˉ,食品销售运营
2018-07-24回答
补充说明应该是有效的吧。。就算没有明确是否有效,我们也应该按照等高不等低的原则实施。这样保险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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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笔画墨,保健食品研发专员
2018-07-24回答
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权利发布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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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叶草*^_^*,食品添加剂检验项目负责人
2018-07-24回答
这个我懂只是审查供应商的时候没啥有力的证据反驳丫“地理标志茶叶分装”的行为我想如果是供应商的话,你们可以自己制定一些要求,可以严于国家标准要求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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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至未至,食品香精销售专员
2018-07-24回答
在国家食药总局查不到此文件,是不是就可以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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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食品检测事业部负责人
2018-07-24回答
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之前发布过《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补充说明,现在该网站也查询不到了,一个质检中心发布的这玩意有法律效力么?之所以关注《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补充说明》,是因为里面有个重要信息:茶叶产品允许分装,但地理标志(原产地域)的茶叶产品不允许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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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号关于发布《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 ...对的??吴版这个修改单里面就没有“地理标志茶叶不得分装”的内容,只说了边销茶不得分装。。。只有那个补充说明里面有涉及地理标志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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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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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了翻手上现有的茶制品的审查细则,单说楼主资料上的发证单元我就特别疑惑,那上面发证单元怎么是茶叶和边销茶呢?不理解,我们手上的审查细则发证单元是代用茶和含茶制品,包括相关的地方标准都是代用茶之类的,我们才审核过我们的代用茶制品,木有按照楼主的那个资料还是审查细则的2006版的含茶制品和代用茶,楼主那个资料有官方链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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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信一次,我心已死ˉ,食品销售运营
2018-07-24回答
这个我懂只是审查供应商的时候没啥有力的证据反驳丫“地理标志茶叶分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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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白驹过隙,食品机械工程师
2018-07-24回答
咨询当地的食品药局监督管理局了,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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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板缝隙里的人,食品技术主管
2018-07-24回答
我想如果是供应商的话,你们可以自己制定一些要求,可以严于国家标准要求的啊。我也想阿??像蜂蜜我也希望加个碳四植物糖(国标无,行标有)的检测。。。但是目前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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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火柴的小男孩,销售经理
2018-07-24回答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补充说明》,应该还有效吧一般地理标志(原产地域)的产品产品都应不允许分装。不仅仅是茶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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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内心温暖,食品检测销售人员
2018-07-24回答
我也想阿??像蜂蜜我也希望加个碳四植物糖(国标无,行标有)的检测。。。但是目前行不通。。。貌似这样的问题是比较难办的,但是我觉得作为采购方,还是占据主动的。就看你们企业是否强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