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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 Fly 愿自由自在,不被束缚。 + 关注 已关注 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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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自由自在,不被束缚。 2022-10-14回答
个人理解,这一条原则应该是针对用量过度的问题,比如说为了使终产品的保质期更长,配料里加了很多防腐剂,但是这个防腐剂在配料中的用量是合理的,可是它针对终产品来说,用量又过多了。本来可能只需要x%就能使终产品达到一般防腐目的,但是它用了(x+y)%,而这个(x+y)%在配料里的用量又是符合标准规定。所以说检测该防腐剂超标的话,假如只有前三条,如果被检方说我的产品符合带入原则呀,那么按前三条来看,是这样的,但如果加了第四条,那就不能合规了。我觉得第四条的加入应该是主要针对那些为了像增加防腐效果等目的而过量使用添加剂的行为。 但如果像楼主问的,如果这个带入原则全都是针对不能直接添加到产品中的添加剂被检出的情况,那我也想不明白这个“通常所需要的水平”从何而来,一开始我和楼主的迷惑也是一样的,所以后来我想既然都说了“通常”,那说明这条针对的是可添加到食品中的添加剂吧。不知道这个理解方向对不对,希望有真正了解的各位食品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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