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名称误导消费者。例如某款浓缩乳清蛋白固体饮料,它的真实属性是固体饮料,若在产品标签上仅标示“浓缩乳清蛋白”或者“浓缩乳清蛋白”字号大于“固体饮料”,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浓缩乳清蛋白粉“,应同字号标示产品名称为“浓缩乳清蛋白固体饮料”。
2.使用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可以使用“新创名称”、“商标名称”、“奇特名称”等,但在上述名称不误导消费者的前提下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若易误导消费者,应在新奇名称邻近位置同字号标示出真实属性名称。例如某款名叫“浪漫甜心”的食品,消费者从名称不能辨别出产品类别,是“冰激凌”是“巧克力”还是“蜜饯”。应在“浪漫甜心”同一展示面标示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配料名称不规范。食品标签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没有采用标准规定的专用名称。例如,经巴氏杀菌的牛奶应标示为“鲜牛奶”不能标示“牛奶”。使用原卫生部、卫计委公告中的配料应标示为公告中的名称,如某配料标示为“红玫瑰”,在原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中规定“允许玫瑰花 (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因此企业应标示为“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或“重瓣红玫瑰”。
无论是产品名称还是配料名称都要使用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否则应使用不误导消费者者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同时具有食品原料的属性,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当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则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例如:聚葡萄糖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增稠剂、膨松剂、水分保持剂、稳定剂等功能。除具有上述食品添加剂功能外,该物质还是一种可溶性膳食纤维。当该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该遵守GB 2760的规定,当该物质作为可溶性膳食纤维在食品中使用时,属于食品原料而不是食品添加剂,因此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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