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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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时,补做的毒理试验应以谁的名义做?

我公司做一个技术转让申请,就是申请批准证书由双方(另一公司和我公司)持有变更为单方,即我公司持有,根据SFDA要求,应按照保健食品技术转让进行申请。现在申请意见通知要补做部分毒理试验,我想问一下做这个试验的申请人应该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啊?希望知道的指点下,谢谢! 展开全部∨ 2 回答 ·  4 关注
共2个回答
谁拥有的技术谁负责。转让前与转让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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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买的是批准证书还是受理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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