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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小公司哪有这些啊,如果我们每天都来应付这些,那就更不要说产品质量,这就是个恶性循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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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准公告的附件中,明确说明了食用量小于等于1.2g/天,以及食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而你找的法规条文,都已经说明了需要在标签上标示。法规的条文是概括的表述,具体到每个案例,即使在不同的法官心中也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如果最终这个投诉上了法庭,建议还是请个律师应诉。有关法条的理解问题,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三联书店“新知文库”里的《洞穴奇案》(ISBN??978-7-108-03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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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像找标准中的指标,比如找一个产品的指标,A为执行标准,涉及这个指标是引用B标准,找到B标准后涉及这个指标时引用C标准,那只能找C标准了,结果C标准也找到了,可是里面写这引用A标准,突然怎个人都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