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超范围经营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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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超范围经营凉菜,新法能处罚么?

旧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超范围经营的处罚很明确但是新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好像没有明确的说法。直接套新食安法122条未经许可经营,会不会有败诉的风险? 展开全部∨ 2 回答 ·  3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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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食品经营许可办法》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及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我认为,理论上不得使用无证处罚,即新法规认为他是一个”未变更“的情况,实际操作中将超范围作为无证与事实不符,确实过于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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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拌菜是一个单独的许可范围啊。按道理,既然有这个范围,你没申请这个范围的就不能做。但是新法有点不明确了。旧法有很多处罚的案例郑树均(丹棱县中隆再回首餐饮店)超许可范围经营凉菜案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经营凉拌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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