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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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微生物不合格,检验机构需要执行复验程序吗?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微生物不合格,检验机构需要执行复验程序吗?意见一:需要。依据《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号)第十八条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建议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释义:复验是指同一检验机构对原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以进一步确认检验结果。出自该规范第四十一条)意见二:不需要。依据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特学检验总则》第7.3项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释义:复检是指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出自GB/T 30642-2014《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本人认为不需要。鉴于微生物在食品中分布的不均匀性,使得微生物检测结果往往难以再现,考虑到食品微生物检验的特殊性,在食品安全检验中微生物检验均不执行复验程序。但由于微生物的特殊性,一旦抽检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复检,且检验机构又不执行复检程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权利怎么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展开全部∨ 9 回答 ·  6 关注
共9个回答
开枪100,总有躺枪的,执行统一的开枪规则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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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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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菌落大肠可能还好解释致病菌检出,那就比较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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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法复检,只能接着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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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规定不复检,没必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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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想想善后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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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不允许复检,很明确,也不要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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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不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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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允许复检还是比较合理,首先是各个厂家的产品都不允许复检,大家机会均等,要想抽检不出意外,就要靠工厂自身实力说话了,加工卫生控制得好,抽检出问题机会应该很小;现在很多产品标准对微生物的检验都是规定的三级采样方案,同时检5组,因检测不当而出意外的可能性应该很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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