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原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公告明确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用量≤30克/天;但是公告中没有要求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示“食用量”。《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中对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用量标示有相应的说明:“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结合上述复函和公告要求,可以看出,如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没有明确要求在标签上标示“食用量”的,可以结合公告的食用量要求和食品的最终消费情况来确定是否在标签中注明“食用量”。能够确保消费者日摄入量处于安全范围,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在标签上标示“食用量”,无法确保消费者的新食品原料的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的,建议在包装上标示每日食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