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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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怎么理解?

最近朋友公司打算印制产品标签,他们公司基本情况这样:他们只有一个产品单元,产品是25公斤一大包的且都是提供给食品工厂做为原辅料,但是他们的产品型号有10多种,各型号的差别就是原辅料的使用品种上有一点区别。现在他们打算排版印制标签,问题就来了,10多款产品型号的配料表不一样?怎么印制统一的标签?(型号可以临时加盖的),他们这种情况标签上不标注配料表行不行?他们打电话问道了我,说查看《GB 7718-2011》,发现其中对于“4.1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中要求了“配料表”的标注,但是对于""4.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却没有对于“配料表”一栏的标注要求。我一时无语,我个人认为要标注“配料表”,因为《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二条有要求,但是我又解释不了《GB 7718-2011》中""4.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的意思。,惭愧啊,紧急求助下,因为我朋友说,他每排版印制一款标签,费用是1万多,现在是要花费1万还是10多万,让他很蛋疼啊 展开全部∨ 3 回答 ·  2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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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现在想看到的就是职能部门具有法律效应的解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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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指的是作为“食品工业原料” 提供给食品企业用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问:为什么对“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有不同的要求? 答:因为标签信息的传递对象不同,一个是消费者,一个是食品生产加工者。实际上,对于这两类预包装食品标准要求标注的事项是相同的,只是要求的标注形式不一样。对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要求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对于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则要求在标签上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事项可以在标签上标示,也可以在包装内的说明书中或在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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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是指作为原辅料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不能给最终消费者直接食用的一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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